食品、雜誌、個人衛生用品恕無法辦理退款,敬請見諒
【好樣退換貨政策】
第一條 請於收到商品七日內提出(包含例假日),逾期恕不受理。
第二條 本店提供友善無條件退貨。然試用後,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,消費者於退貨時,應就商品之毀損或滅失之價值,按比例償還其價額。
第三條 收到瑕疵或寄錯的商品,請寄信至客服信箱vvgsomething@gmail.com申請退貨,於信件中提供您的訂單編號並附上瑕疵照片或可佐商品瑕疵之證明。
第四條 辦理退貨後商品未達組合優惠件數、優惠金額、免運標準、滿額贈品門檻,同單保留之優惠商品需恢復原價,退貨後將以原價計算差額進行退款,請您特別留意。
第五條 當您提交退貨需求時,即代表同意我們的退貨原則,並接受我們對原發票的處置及相關後續處理事宜,商品需附上原發票一併寄回。
第六條 消費者應盡退貨程序時的商品管理義務,若退貨期間未妥善包裝而導致損壞,消費者需要負擔商品毀損的價額。
第七條 消費者應自行寄回商品,郵資由消費者負擔。
第八條 商品配件損毀視同於商品整體價值滅失。
第九條 本公司退貨將以轉帳方式退款,請透過客服信箱vvgsomething@gmail.com告知收款資料;消費者因提供錯誤或未提供匯款資料導致退款失敗,應自行聯繫銀行處理,本公司不負返還責任。
第十條 當本公司無法透過消費者提供之通訊資料聯繫消費者時,消費者行使之退貨權利於申請日起十日後消滅。
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收到退貨商品後於十五日內退還金額,若退貨商品狀態異常,雙方需進一步溝通時,則不在此限。
法源備註:
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9 條規定:
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。
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,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,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。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,已逾四個月者,解除權消滅。
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,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,契約視為解除。
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,其約定無效。
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 2 條規定:
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,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,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:
一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二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三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四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五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六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七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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